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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南关区永春商贸城吉佳海鲜行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时间: 2021-08-26 11:01 来源: 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南关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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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现将南关区永春商贸城吉佳海鲜行销售的公母虾爬子(购进日期2021-05-11)批次不合格食品的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 南关区永春商贸城吉佳海鲜行销售的公母虾爬子

  (一)抽检基本情况。

  南关区永春商贸城吉佳海鲜行销售的公母虾爬子(购进日期2021-05-11)批次供货商为宽城区渔夫码头水产批发行,经检验,镉(以Cd计)项目不符合GB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经营环节处置情况。

  1.风险控制情况

  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南关分局于 2021年6月3日对南关区永春商贸城吉佳海鲜行实施现场检查。查明该食品经营主体购进该批次不合格食品公母虾爬子进货数量为20公斤虾爬子,采购价格为公虾爬子58元/斤,母虾爬子为65元/斤,销售价格为公虾爬子60元/斤,母虾爬子为70元/斤已于采购当日销售完毕,报损8斤。执法人员现场查看了储藏虾爬子的场所,未发现有污染物等其他非食用原料混放的情况。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南关分局责令该食品经营主体立即暂停销售不合格食品,且启动召回程序。属地市场监督管理局将持续加强监管,防控类似食品安全风险隐患。

  2.行政处罚

  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南关分局于 2021年 6月3日对该案进行立案查处。经调查,南关区永春商贸城吉佳海鲜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建议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拟对其免于处罚。原因如下:南关区永春商贸城吉佳海鲜行能够现场出示销售的公母虾爬子(购进日期2021-05-11)的收货单、供货商资质和快速检测结果单,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并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截止案发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已经全部销售等情节。

  3.排查整改

  经排查,南关区永春商贸城吉佳海鲜行在购进该批次公母虾爬子(购进日期2021-05-11)时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南关区永春商贸城吉佳海鲜行主动将柜台上待售的非该批次公母虾爬子进行下架。

  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南关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南关区永春商贸城吉佳海鲜行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严格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加强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知识管理。

  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南关分局已于 2021 年 6月28日组织复查验收,该食品经营者已按监管要求整改完毕。

  广大消费者如发现经营上述批次不合格食品等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拨打消费者投诉举报电话 12315 进行反映。

  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南关分局

  2021 年8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