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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核准

时间: 2014-11-25 09:15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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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南关区重点单位行政权力和服务事项统计表
填报单位: 南关区财政局                                          2014 年 10月21日
行政权力(服务事项)名称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核准
法律法规依据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财政部[2001]14号),《国有资产评估违法行为处罚办法》(财政部[2001]15号),《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核准管理办法》(财政部财企[2001]801号),《国有资产评估备案管理办法》(财政部财企[2001]802号),《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抽查管理办法》(财政部财企[2001]803号)
工作流程
1、行政事业单位收到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后,应上报其主管部门初审,经主管部门同意后,于评估报告有效期满前两个月,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提出备案核准申请。2、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收到核准申请后,对符合要求的应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评估报告的审核,下达备案核准文件,不符合要求的,予以退回。
收费依据和标准 不收费
承办机构、联系电话 南关区财政局    8528429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