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规定, 长春市生态环境局南关区分局对吉林省吉华实业有限公司长春华美达大酒店分公司提出的《吉林省吉华实业有限公司长春华美达大酒店分公司建设项目》审批申请进行了认真的审查,同意吉林省吉华实业有限公司长春华美达大酒店分公司的请求。
批复名称:关于吉林省吉华实业有限公司长春华美达大酒店分公司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审批文号:长南环建(表)[2021]8号
批准时间:2021年6月9日
长春市生态环境局南关区分局
二〇二一年六月九日
申报主体: 吉林省吉华实业有限公司长春华美达大酒店分公司
办件名称: 吉林省吉华实业有限公司长春华美达大酒店分公司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
审批文号: 长南环建(表)[2021]8号
公告日期: 2021年6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