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关区财政局:
根据《关于提前下达2020年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中央和省级补助资金的通知》(吉财教指[2019]1192号),现下达你区2020年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中央、省和市级补助资金2392万元,其中:中央补助资金1420万元、省级补助资金972万元、市级补助资金/万元,详见附件。补助资金根据中央、省和市级财政共担原则,市级承担部分,按学校隶属关系分担,市直属学校由市级承担,区属学校由区级承担。此项指标列2020年有关预算科目,其中:市本级支出,支出功能分类科目列“20502普通教育”相关支出科目,政府预算支出经济分类科目列“50502商品和服务支出”,部门预算支出经济分类科目列30299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补助区级支出,收入科目列“1100245教育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收入”,支出功能分类科目列“20502普通教育”相关支出科目,政府预算支出经济分类科目列“51301上下级政府间转移性支出”。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我省城乡义务教育公办中小学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为:小学每生每年600元、初中每生每年800元。在此基础上,对寄宿制学校按照寄宿生年生均200元标准增加公用经费补助;继续落实农村不足100人的规模较小学校按100人核定公用经费政策;落实补助取暖费政策,取暖费补助标准为年生均185元落实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所需资金,中央、省和市县按6:2.4:1.6比例分担。对民办学校学生免除学杂费,免除标准按国家确定的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执行,即小学每生每年600元、初中每生每年800元。财政部门对民办学校按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核拨免学杂费补助资金,所需资金的负担比例与公办学校公用经费基准定额负担比例相同。核拨民办学校免学杂费补助资金后,学校要按相同标准核减对在校学生的收费。各级财政要加强对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公用经费使用的管理和监督,均衡拨付。各区在分配公用经费和取暖费补助资金时,可通过设定调整系数(在校生人数多的学校适当降低系数,在校生人数少的学校适当提高系数)向学校规模小、学生人数少的薄弱校倾斜。
二、按照《财政部教育部关于下达2019年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预算的通知》(财科教[2019]30号)要求,从2019年秋季学期起,将义务教育阶段建档立卡学生,以及非建档立卡的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农村低保家庭学生、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等四类家庭经济困难非寄宿生纳入补助范围。确定家庭经济因难寄宿生生活补助国家基础标准为年生均小学1000元、初中1250元,按照国家基础标准50%的比例核定家庭经济困难非寄宿生生活补助标准,即年生均小学500元、初中625元按照要求,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对我省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寄宿生和非寄宿生贫困面进行重新统计核定,经省政府批准,我省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贫困面为25%,非寄宿生贫困面为3%。义务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所需资金由中央和地方按5:5比例分担,地方负担部分由省和市(州)县(市)按照5:5比例分担。
三、全省公办义务教育阶段特殊教育中小学公用经费为每年每生6000元,所需资金中央和地方按6:4比例分担,地方负担部分由省和市(州)县(市)按照6:4比例分担。特殊教育学校家庭经济因难寄宿生生活费补助标准和资金分担比例与义务教育寄宿生生活费补助相同,资助面为寄宿生的45%。
四、按照《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进一步完善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吉政办发[2016]19号)规定,校舍安全保障长效机制资金用于支持学校维修改造、抗震加固、改扩建校舍及其附属设施。2019年起,我省农村义务教育学校校舍安全保障长效机制补助资金由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按6:4比例分担;城市(地级市)义务教育学校校舍安全保障长效机制资金,由省级和市(地级市)按5:5比例分担。各级财政、教育部门要提高对校舍质量安全重要性的认识。按照《中小学校建筑设计规范》和《建筑抗震设计规范》等相关规定,采取有力措施,保证校舍维修改造质量。各区政府为校舍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各级财政、教育行政部门要以高度负责的态度,在对学校校舍状况进行认真排查的基础上,按照轻重缓急做好规划,将最急需维修改造的项目学校上报备案。
五、按现行政策要求,中央财政对列入国家计划的特岗教师给予工资性补助,省级财政对列入省级计划的特岗教师给予工资性补助,特岗教师服务期限三年。特岗教师工资性补助标准为年人均3.52万元。各区要加强特岗教师的跟踪管理,确保特岗教师工资按时发放,不得挤占挪用。
六、各区要结合本区实际,足额安排应承担的资金预算,特别要加强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资金的管理和监督检查,任何学校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克扣补助资金。
七、各单位要严格按照相关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加强资金管理,确保专款专用,切实提高资金使用绩效。
2020年2月14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