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随着经济的转型、人口流动速度的加快以及社区地位的日益凸显,居委会使用公章时常常处于尴尬的境地。
政府和企事业单位的职能和要求是“千条线”,延伸到社区居委会就是“一根针”来穿。政府部门和企事业单位要求出具证明所涉及的内容,有的居委会知情,可以作证明,例如:计划生育证明等。但现实的情况是,有的部门在办理居民事务时,要求经办人到街道、社区开具很多超越社区职能范围的证明。例如:为居民出具家庭亲属关系证明,为居民出具有无房产的证明,为已办理暂住证的流动人口购买二手的汽车、摩托车出具暂住证明;申领营业执照,为辖区内的出租房出具有关房产的证明;有无违法行为等等。由于上述情况涉及的人和事错综复杂,街道、社区不仅很难核实证明,而且超越了公章的效力,是没有权利和义务开具的。在现实的社区工作中,五花八门的盖章、证明,不但加重了街道、社区居委会的工作负担,也带来了一些弊端。
一是影响了居民与街道、社区居委会之间的关系。
二是街道、社区可能要承担一些不必要的责任。
三是与新时期建设服务型政府的工作理念相违背。
当前致使街道、社区居委会陷入公章尴尬局面的三点原因:
一是“单位管理”尚未完成向“社会管理”转型。随着经济转轨、社会转型,大量“单位人”转变为“社会人”,很多居民从事个体职业或其他就业,没有了主管单位,但政府的管理方式和管理理念没有相应转变,解决什么问题,盖章证明仍是不可缺少的一个环节。
二是随着社会的变革、流动性增加,很多社区居民并不是家庭里的所有成员都在社区内居住、工作,社区也不可能对每位居民的情况了如指掌。
三是许多行政事业单位不愿“惹麻烦”(特别是公证处)。行政事业单位在进行行政审批或发放有关证明时,行政对象需要符合相关条件,但行政对象是否符合要求,可能要经过调查才能获知。为了将复杂事情简单化,同时避免不必要的行政责任,就要求行政对象去街道、社区盖章证明。一旦以后出现了什么纰漏,就把街道、社区的盖章作为“挡箭牌”。
街道、社区超出能力范围的证明盖章之多,对社区工作造成很多不利的影响。建议:
一是要明确街道、居委会职责,为街道、居委会准确定位。社区建设虽然进行了好几年,但有些部门对街道、社区居委会的性质还是混淆不清,把社区当作部门和街道的“腿”和“脚”,当作政府的基层行政组织。实际上,社区是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监督的群众性自治性组织,既没有执法权也没有调查权,如果有居民要求居委会出示相关证明,居委会必须经过调查,方知此居民的情况是否属实。虽然没有执法权也没有调查权,但为了更好体现居委会服务居民这一职能,对于一些诸如居民是否在小区居住等可考量的证明,居委会通常是会满足居民的盖章要求。因此,有必要通过各种渠道和形式,加大宣传力度,使社区居委会是群众性的自治组织的观念深入人心。同时,要增强各行政事业单位的责任意识,不能把本该属于自己的职责随意推给街道、社区。
二是制定规范性文件,保证街道、居委会能够有依据地处理公章问题。针对目前街道、居委会解决公章问题无法可依的局面,相关部门有必要出台一部规范性文件,明确规定哪些证明街道、社区应该开,哪些证明街道、社区不能开。街道、社区要把握哪些章能盖,哪些章不能盖。对一些超出街道、社区管理职权范围外的事项而不能出具证明的,要耐心向居民做好解释工作。
三是行政机关简化程序,取消一些不必要盖章的项目。各行政事业单位要强化责任意识,对于那些超出社区管理职权范围的事项,各行政事业单位在行政审批、行政执法时应当取消要求街道、社区盖章这一环节,给老百姓带来实实在在的方便。对不及时改正的个别部门,可以通过通报批评、纳入年终目标管理考核的办法加以规范化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