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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野生动物收购销售加工许可证审批

时间: 2015-12-29 15:00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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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职权基本信息表     
主管部门:长春市南关区农业局  填表时间:2014年12月29日   
项目编码 220102-NY-XK-013 项目类别 行政许可
项目名称 对野生动物收购销售加工许可证审批
项目分解
 
设置依据  《吉林省禁止猎捕陆生野生动物实施办法》吉林省人民政府吉政令[2001]129号《吉林省禁止猎捕陆生野生动物实施办法》已经2001827日省政府第4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设置依据内容摘要 第十五条 除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外,以经营为目的,从事下列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须按照下列规定办理《野生动物收购销售加工许可证》并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一)收购、销售、加工驯养繁殖的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以及宾馆、招待所、餐厅、饭店等餐饮业经营驯养繁殖的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均应向其所在地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逐级报至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核发《野生动物收购销售加工许可证》。(二)收购、销售、加工驯养繁殖的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餐饮业除外),应向其所在地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市(州)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核发《野生动物收购销售加工许可证》。(三)收购、销售、加工驯养繁殖的非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由其所在地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核发《野生动物收购销售加工许可证》。
收费(征收)的标准及依据  
实施主体 长春市南关区农业局 承办机构 综合科  
责任人
李茁
   
实施部门
办理时限 20个工作日    查阅方式 吉林省林业厅网站
咨询电话 89995016 投诉电话 89995015 是否涉密
行使职权次    10 权力变化情  况
 填表人: 李茁 联系电话:89995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