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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部门:长春市南关区农业局 | 填表时间:2014年12月29日 | ||||||||||||
项目编码 | 220102-NY-XK-016 | 项目类别 | 行政许可 | ||||||||||
项目名称 | 对项目单位征(占)用林地的审批 | ||||||||||||
项目分解 | 无 | ||||||||||||
设置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1984年9月20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8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决定》修正)本法自1985年1月1日起施行 | ||||||||||||
设置依据内容摘要 | 第十八条 进行勘查、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必须占用或者征用林地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依照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并由用地单位依照国务院有关规定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森林植被恢复费专款专用,由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统一安排植树造林,恢复森林植被,植树造林面积不得少于因占用、征用林地而减少的森林植被面积。上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督促、检查下级林业主管部门组织植树造林、恢复森林植被的情况。 | ||||||||||||
收费(征收)的标准及依据 | |||||||||||||
实施主体 | 长春市南关区农业局 | 承办机构 | 综合科 | 承 办 责任人 |
李茁 | ||||||||
共 同 实施部门 |
无 | 办理时限 | 20个工作日 | 查阅方式 | 吉林省林业厅网站 | ||||||||
咨询电话 | 89995016 | 投诉电话 | 89995015 | 是否涉密 | 否 | ||||||||
行使职权次 数 | 10 | 权力变化情 况 | 无 | ||||||||||
填表人: | 李茁 | 联系电话:899950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