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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部门:长春市南关区农业局 | 填表时间:2015年1月29日 | ||||||||||||
项目编码 | 220102-NY-XK-001 | 项目类别 | 行政许可 | ||||||||||
项目名称 |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采砂、取土、淘金、弃土等从事可能影响河道安全活动的批准 | ||||||||||||
项目分解 | 无 | ||||||||||||
设置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1988年6月1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号公布) 2、《吉林省河道管理条例》(2001年1月12日吉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修改) 3、《吉林省河道采砂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省水利厅、财政厅、物价局,吉水管字〔1991〕156号) | ||||||||||||
设置依据内容摘要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三章河道保护第二十五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必须报经河道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其他部门的,由河道主管机关会同有关部门批准:(一)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者淤泥;2、第二十五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不包括堤防和护堤地)进行下列活动,必须报经河道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其他部门的,由河道主管机关会同有关部门批准:(一)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者淤泥;3、《吉林省河道采砂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第三条 各级河道采砂必须服从吉林省河道整治规划,河道管理部门要在勘测的基础上制定开采规划,规定采区,确定开采范围和深度,编报年度开采计划,经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后方可开采。河道采砂实行许可证制度。许可证由吉林省水利厅与省财政厅统一印制,当地河道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河道管理单位负责发放。 | ||||||||||||
收费(征收)的标准及依据 | 《吉林省河道采砂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第六条 河道采砂管理费的征收标准: 1、采砂、石、取土按当地河岸销售价格的16~20%收取。具体收费标准,由各县(市、区)河道主管部门会同当地物价部门,根据当地市场销售价格一年一核定; | ||||||||||||
实施主体 | 长春市南关区农业局 | 承办机构 | 综合科 | 承 办 责任人 |
杨金铭 | ||||||||
共 同 实施部门 |
无 | 办理时限 | 20个工作日 | 查阅方式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网、吉林省政府网、吉林省水利厅网 | ||||||||
咨询电话 | 89995016 | 投诉电话 | 89995015 | 是否涉密 | 否 | ||||||||
行使职权次 数 | 无限制 | 权力变化情 况 | 无 | ||||||||||
填表人:邱洪伟 | 联系电话:899950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