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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管部门:南关区农业局 | 填表时间:2015年1月29日 | ||||||||||||
| 项目编码 | 220102-NY-XK-007 | 项目类别 | 行政 许可 | ||||||||||
| 项目名称 | 《草种经营许可证》审批 | ||||||||||||
| 项目分解 | 子项1:无 | ||||||||||||
| 子项2(如子项多,可向下依次列表):无 | |||||||||||||
| 设置依据 | 《草种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2006年第56号令) | ||||||||||||
| 设置依据内容摘要 | 第二十六条 草种经营实行许可制度。 主要草种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常规原种种子的经营许可证,由草种经营单位和个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省级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其他草种经营许可证,由草种经营单位或个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第二十七条 申请领取草种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与经营草种种类和数量相适应的资金及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二)具有能够正确识别所经营的草种、检验草种质量、掌握草种贮藏和保管技术的人员;(三)具有与经营草种的种类、数量相适应的经营场所及仓储设施;(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八条 申请领取草种经营许可证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草种经营许可证申请表;(二)经营场所照片、产权或合法使用权证明;(三)草种仓储设施清单、照片及产权或合法使用权的证明。 第二十九条 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完成审查,作出是否核发草种经营许可证的决定。不予核发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三十条 草种经营许可证式样由农业部统一规定。草种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期满后需继续经营的,经营者应当在期满3个月前持原证按原申请程序重新申领。 | ||||||||||||
| 收费(征收)的标准及依据 | 不收费 | ||||||||||||
| 实施主体 | 南关区农业局 | 承办机构 | 综合科 | 承 办 责任人 |
邱洪伟 | ||||||||
| 共 同 实施部门 |
无 | 办理时限 | 20个工作日 | 查阅方式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政府网 | ||||||||
| 咨询电话 | 89995016 | 投诉电话 | 89995015 | 是否涉密 | 否 | ||||||||
| 行使职权次 数 | 无限次 | 权力变化情 况 | 无 | ||||||||||
| 填表人: | 邱洪伟 | 联系电话 | 89995016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