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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部门:南关区农业局 | 填表时间:2015年1月29日 | ||||||||||||
项目编码 | 220102-NY-XK-005 | 项目类别 | 行政许可 | ||||||||||
项目名称 | 《生鲜乳收购许可证》审批 | ||||||||||||
项目分解 | 子项1:无 | ||||||||||||
子项2(如子项多,可向下依次列表):无 | |||||||||||||
设置依据 | 《生鲜乳生产收购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2008年第15号令) | ||||||||||||
设置依据内容摘要 | 第十八条 取得工商登记的乳制品生产企业、奶畜养殖场、奶农专业生产合作社开办生鲜乳收购站,应当符合法定条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一)开办生鲜乳收购站申请;(二)生鲜乳收购站平面图和周围环境示意图;(三)冷却、冷藏、保鲜设施和低温运输设备清单;(四)化验、计量、检测仪器设备清单;(五)开办者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六)从业人员的培训证明和有效的健康证明;(七)卫生管理和质量安全保障制度。 第十九条 县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20日内,完成申请材料的审核和对生鲜乳收购站的现场核查。符合规定条件的,向申请人颁发生鲜乳收购许可证,并报省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备案。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条 生鲜乳收购许可证有效期2年。有效期满后,需要继续从事生鲜乳收购的,应当在生鲜乳收购许可证有效期满30日前,持原证重新申请。重新申请的程序与原申请程序相同。 生鲜乳收购站的名称或者负责人变更的,应当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生鲜乳收购许可证,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 ||||||||||||
收费(征收)的标准及依据 | 不收费 | ||||||||||||
实施主体 | 南关区农业局 | 承办机构 | 综合科 | 承 办 责任人 |
邱洪伟 | ||||||||
共 同 实施部门 |
无 | 办理时限 | 20个工作日 | 查阅方式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政府网 | ||||||||
咨询电话 | 89995016 | 投诉电话 | 89995015 | 是否涉密 | 否 | ||||||||
行使职权次 数 | 2次/年 | 权力变化情 况 | 无 | ||||||||||
填表人: | 邱洪伟 | 联系电话 | 899950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