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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部门:长春市南关区农业局 | 填表时间:2015年1月29日 | ||||||||||||
项目编码 | 220102-NY-XK-002 | 项目类别 | 行政许可 | ||||||||||
项目名称 | 开垦荒坡地审批 | ||||||||||||
项目分解 | 无 | ||||||||||||
设置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于2010年12月25日修订通过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120号 1993年8月1日) 3、《吉林省水土保持条例》(1992年9月14日吉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 2013年11月29日吉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修订) | ||||||||||||
设置依据内容摘要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三章 预防第二十条禁止在二十五度以上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在二十五度以上陡坡地种植经济林的,应当科学选择树种,合理确定规模,采取水土保持措施,防止造成水土流失。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第二章 预 防第十二条 依法申请开垦荒坡地的,必须同时提出防止水土流失的措施,报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所属的水土保持监督管理机构批准。3、《吉林省水土保持条例》第二十二条 禁止在二十度以上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种植人参开垦坡度不得超过二十五度。在二十度以上陡坡地种植经济林的,应当科学选择树种,合理确定规模,并采取鱼鳞坑、竹节梯田等措施整地造林,防止造成水土流失。禁止开垦的陡坡地的范围由当地县级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告。第二十三条 在五度以上坡地植树造林、抚育幼林、种植中药材等,应当采取水土保持措施。使用采伐迹地种植人参的,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执行。在二十度以下、五度以上的荒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必须经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水土保持措施,方可申请办理土地开垦手续。 | ||||||||||||
收费(征收)的标准及依据 | 不收费 | ||||||||||||
实施主体 | 长春市南关区农业局 | 承办机构 | 综合科 | 承 办 责任人 |
杨金铭 | ||||||||
共 同 实施部门 |
无 | 办理时限 | 20个工作日 | 查阅方式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网、中国水土保持生态建设网、吉林省水利厅网 | ||||||||
咨询电话 | 89995016 | 投诉电话 | 89995015 | 是否涉密 | 否 | ||||||||
行使职权次 数 | 无限制 | 权力变化情 况 | 无 | ||||||||||
填表人: | 邱洪伟 | 联系电话:899950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