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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部门:长春市南关区农业局 | 填表时间:2014年12月29日 | ||||||||||||
项目编码 | 220102-NY-XK-012 | 项目类别 | 行政许可 | ||||||||||
项目名称 | 对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的审批 | ||||||||||||
项目分解 | 无 | ||||||||||||
设置依据 | 《吉林省禁止猎捕陆生野生动物实施办法》吉林省人民政府吉政令[2001]第129号《吉林省禁止猎捕陆生野生动物实施办法》已经2001年8月27日省政府第4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 ||||||||||||
设置依据内容摘要 | 第十二条 从事驯养繁殖陆生野生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持有《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或《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以下统称《驯养繁殖许可证》)。《驯养繁殖许可证》按下列规定发放:(一)驯养繁殖国家一级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的,由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由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二)驯养繁殖国家二级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的,由市(州)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核发;(三)以经营为目的,驯养繁殖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的,由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市(州)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核发;(四)以经营为目的,驯养繁殖非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的,由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核发。 | ||||||||||||
收费(征收)的标准及依据 | |||||||||||||
实施主体 | 长春市南关区农业局 | 承办机构 | 综合科 | 承 办 责任人 |
李茁 | ||||||||
共 同 实施部门 |
无 | 办理时限 | 20个工作日 | 查阅方式 | 吉林省林业厅网站 | ||||||||
咨询电话 | 89995016 | 投诉电话 | 89995015 | 是否涉密 | 否 | ||||||||
行使职权次 数 | 10 | 权力变化情 况 | 无 | ||||||||||
填表人: | 李茁 | 联系电话:899950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