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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部门:长春市南关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 填表时间:2015-1-28 | ||||||||||
项目编码 | 220102-WW-XK-005 | 项目类别 | 行政许可 | ||||||||
项目名称 | 医师执业注册 | ||||||||||
项目分解 | 子项1:医师执业注册 | ||||||||||
子项2:医师执业注册变更 | |||||||||||
子项3:医师执业注册证书遗失补证 | |||||||||||
设置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号);2、《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卫生部令第5号);3、《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第二批取消、下放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 ||||||||||
设置依据内容摘要 |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四条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医师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医师工作;《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第三条卫生部负责全国医师执业注册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是医师执业注册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医师执业注册;第十二条 《医师执业证书》应妥善保管,不得出借、出租、抵押、转让、涂改和毁损。如发生损坏或者遗失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向原发证部门申请补发或换领。损坏的《医师执业证书》,应当交回原发证部门。《医师执业证书》遗失的,原持证人应当于15日内在当地指定报刊上予以公告。;第十七条医师变更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等注册事项的,应当到准予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本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办理变更注册手续。《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第二批取消、下放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附件3 | ||||||||||
收费(征收)的标准及依据 | 不收费 | ||||||||||
实施主体 | 长春市南关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 承办机构 | 南关区政务大厅卫生行政审批窗口 | 承 办 责任人 |
刘冬梅、孙慧荣 | ||||||
共 同 实施部门 |
无 | 办理时限 | 即办件 | 查阅方式 | 国家卫生计生委网站 | ||||||
咨询电话 | 0431-89682780 | 投诉电话 | 85284205 | 是否涉密 | 否 | ||||||
行使职权次 数 | 次/年 | 权力变化情 况 | 无 | ||||||||
填表人: |
孙慧荣 | 联系电话:0431-8968278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