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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部门:长春市南关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 填表时间:2015-1-28 | ||||||||||||
项目编码 | 220102-WW-XK-006 | 项目类别 | 行政许可 | ||||||||||
项目名称 | 护士执业许可(护士执业注册初审、变更注册、延续注册) | ||||||||||||
项目分解 | 子项1:护士执业注册 | ||||||||||||
子项2:护士执业注册变更 | |||||||||||||
子项3:执业护士注册证书遗失补证 | |||||||||||||
设置依据 | 1、《护士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7号);2、《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59号) | ||||||||||||
设置依据内容摘要 | 《护士条例》第八条申请护士执业注册的,应当向拟执业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第九条 护士在其执业注册有效期内变更执业地点的,应当向拟执业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报告;第十条 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届满前30日向执业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申请延续注册。《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第四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结合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制定护士执业注册工作的具体办法,并报卫生部备案、第八条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第十条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为5年。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30日,向原注册部门申请延续注册、第十二条注册部门自受理延续注册申请之日起20日内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予以延续注册、第十七条护士在其执业注册有效期内变更执业地点的,应当向拟执业地注册主管部门报告;《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第二批取消、下放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附件3; | ||||||||||||
收费(征收)的标准及依据 | 不收费 | ||||||||||||
实施主体 | 长春市南关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 承办机构 | 南关区政务大厅卫生行政审批窗口 | 承 办 责任人 |
刘冬梅、孙慧荣 | ||||||||
共 同 实施部门 |
无 | 办理时限 | 即办件 | 查阅方式 | 国家卫生计生委网站 | ||||||||
咨询电话 | 0431-89682780 | 投诉电话 | 85284205 | 是否涉密 | 否 | ||||||||
行使职权次 数 | 次/年 | 权力变化情 况 | 无 | ||||||||||
填表人:孙慧荣 联系电话:0431-8968278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