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 | ||||||||||
序号 | 行政处罚 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 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 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屡行方式和期限 | 做出处罚机关名 称和日期 |
备注 |
1 | 长南食行罚【2018】051号 | 南关区三巷里瓦罐煨汤馆采购食品未索证索票案 | 王洪梅 | 220102603082103 | 王洪梅 | 未索证索票案 | 未索证索票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 的规定,参照《吉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第九条第(一)项的裁量情形,你(单位)违法情节较轻,并能主动消除和减轻违法行为,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依照法律规定,本局决定对你(单位)减轻处罚,拟对你(单位)进行以下行政处罚: 罚款贰仟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你 (单位)有权要求举行听证。 如你(单位)要求听证,应当在收到本告知书后3日内告的我局。逾期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
自动履行2018.5.24 | 长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南关分局2018.5.9 | |
2 | 长南食行罚【2018】052号 | 南关区华莱士炸鸡汉堡至善路店采购食品未索证索票案 | 丁金娜 | 92220102MA1553RW2U | 丁金娜 | 未索证索票案 | 未索证索票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 的规定,参照《吉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第九条第(一)项的裁量情形,你(单位)违法情节较轻,并能主动消除和减轻违法行为,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依照法律规定,本局决定对你(单位)减轻处罚,拟对你(单位)进行以下行政处罚: 罚款贰仟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你 (单位)有权要求举行听证。 如你(单位)要求听证,应当在收到本告知书后3日内告的我局。逾期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
自动履行2018.5.24 | 长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南关分局2018.5.9 | |
3 | 长南食行罚【2018】053号 | 南关区小蔓麻辣烫店采购食品未索证索票案 | 张艳英 | 92220102MA14XC5H6K | 张艳英 | 未索证索票案 | 未索证索票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 的规定,参照《吉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第九条第(一)项的裁量情形,你(单位)违法情节较轻,并能主动消除和减轻违法行为,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依照法律规定,本局决定对你(单位)减轻处罚,拟对你(单位)进行以下行政处罚: 罚款贰仟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你 (单位)有权要求举行听证。 如你(单位)要求听证,应当在收到本告知书后3日内告的我局。逾期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
自动履行2018.5.26 | 长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南关分局2018.5.1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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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南食行罚【2018】066号 | 南关区个中味排骨卤肉饭珲春街店采购食品未索证索票案 | 马国峰 | 92220102MA152GX24L | 马国峰 | 未索证索票案 | 未索证索票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 的规定,参照《吉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第九条第(一)项的裁量情形,你(单位)违法情节较轻,并能主动消除和减轻违法行为,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依照法律规定,本局决定对你(单位)减轻处罚,拟对你(单位)进行以下行政处罚: 罚款贰仟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你 (单位)有权要求举行听证。 如你(单位)要求听证,应当在收到本告知书后3日内告的我局。逾期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
自动履行2018.5.26 | 长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南关分局2018.5.1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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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南食行罚【2018】067号 | 南关区蜀香印象火锅店无证经营案 | 吴文博 | 92220102MA152A204X | 吴文博 | 无证经营案 | 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参照《吉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第九条第(一)项的裁量情形,你(单位)违法情节较轻,获得金额捌拾元,并能主动消除和减轻违法行为,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依照法律规定,本局决定对你(单位)减轻处罚,拟对你(单位)进行以下行政处罚: | 自动履行2018.5.26 | 长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南关分局2018.5.1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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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南食行罚【2018】068号 | 南关区平阳市场舒心面食摊床采购食品未索证索票案 | 刘春香 | 220102600091971 | 刘春香 | 未索证索票案 | 未索证索票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 的规定,参照《吉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第九条第(一)项的裁量情形,你(单位)违法情节较轻,并能主动消除和减轻违法行为,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依照法律规定,本局决定对你(单位)减轻处罚,拟对你(单位)进行以下行政处罚: 罚款贰仟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你 (单位)有权要求举行听证。 如你(单位)要求听证,应当在收到本告知书后3日内告的我局。逾期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
自动履行2018.5.26 | 长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南关分局2018.5.1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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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南食行罚【2018】069号 | 南关区平阳市场如馨食品摊床采购食品未索证索票案 | 刘军 | 220102603103157 | 刘军 | 未索证索票案 | 未索证索票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 的规定,参照《吉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第九条第(一)项的裁量情形,你(单位)违法情节较轻,并能主动消除和减轻违法行为,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依照法律规定,本局决定对你(单位)减轻处罚,拟对你(单位)进行以下行政处罚: 罚款贰仟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你 (单位)有权要求举行听证。 如你(单位)要求听证,应当在收到本告知书后3日内告的我局。逾期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
自动履行2018.5.26 | 长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南关分局2018.5.11 | |
长南食行罚【2018】070号 | 南关区塘大煲仔饭馆无证经营案 | 王铁平 | 92220102MA14Q4XK9N | 王铁平 | 无证经营案 | 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参照《吉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第九条第(一)项的裁量情形,你(单位)违法情节较轻,获得金额捌拾元,并能主动消除和减轻违法行为,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依照法律规定,本局决定对你(单位)减轻处罚,拟对你(单位)进行以下行政处罚: | 自动履行2018.5.26 | 长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南关分局2018.5.1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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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南食行罚【2018】071号 | 南关区千喜韩式拌饭馆采购食品未索证索票案 | 田淑颖 | 220102600181424 | 田淑颖 | 未索证索票案 | 未索证索票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 的规定,参照《吉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第九条第(一)项的裁量情形,你(单位)违法情节较轻,并能主动消除和减轻违法行为,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依照法律规定,本局决定对你(单位)减轻处罚,拟对你(单位)进行以下行政处罚: 罚款贰仟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你 (单位)有权要求举行听证。 如你(单位)要求听证,应当在收到本告知书后3日内告的我局。逾期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
自动履行2018.5.26 | 长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南关分局2018.5.1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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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南食行罚【2018】072号 | 南关区渝烤匠纸上烤鱼店无证经营案 | 陈连轩 | 92220102MA15785G6X | 陈连轩 | 无证经营案 | 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参照《吉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第九条第(一)项的裁量情形,你(单位)违法情节较轻,获得金额捌拾元,并能主动消除和减轻违法行为,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依照法律规定,本局决定对你(单位)减轻处罚,拟对你(单位)进行以下行政处罚: | 自动履行2018.6.3 | 长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南关分局2018.5.17 | |
长南食行罚【2018】073号 | 南关区大春小吃部食品未索证索票案 | 张跃坤 | 220102600203089 | 张跃坤 | 未索证索票案 | 未索证索票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 的规定,参照《吉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第九条第(一)项的裁量情形,你(单位)违法情节较轻,并能主动消除和减轻违法行为,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依照法律规定,本局决定对你(单位)减轻处罚,拟对你(单位)进行以下行政处罚: 罚款贰仟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你 (单位)有权要求举行听证。 如你(单位)要求听证,应当在收到本告知书后3日内告的我局。逾期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
自动履行2018.5.26 | 长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南关分局2018.5.1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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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南食行罚【2018】074号 | 南关区淑秋狗肉冷面店采购食品未索证索票案 | 卢淑秋 | 92220102MA142KLYXY | 卢淑秋 | 未索证索票案 | 未索证索票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 的规定,参照《吉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第九条第(一)项的裁量情形,你(单位)违法情节较轻,并能主动消除和减轻违法行为,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依照法律规定,本局决定对你(单位)减轻处罚,拟对你(单位)进行以下行政处罚: 罚款贰仟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你 (单位)有权要求举行听证。 如你(单位)要求听证,应当在收到本告知书后3日内告的我局。逾期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
自动履行2018.6.3 | 长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南关分局2018.5.17 | |
长南食行罚【2018】079号 | 南关区习武四川麻辣烫小吃部采购食品未索证索票案 | 胡习武 | 220102600076618 | 胡习武 | 未索证索票案 | 未索证索票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 的规定,参照《吉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第九条第(一)项的裁量情形,你(单位)违法情节较轻,并能主动消除和减轻违法行为,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依照法律规定,本局决定对你(单位)减轻处罚,拟对你(单位)进行以下行政处罚: 罚款贰仟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你 (单位)有权要求举行听证。 如你(单位)要求听证,应当在收到本告知书后3日内告的我局。逾期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
自动履行2018.6.2 | 长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南关分局2018.5.16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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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南食行罚【2018】080号 | 南关区忆口香笼包自由大路店采购食品未索证索票案 | 俞垒垒 | 92220102MA1593WT1N | 俞垒垒 | 未索证索票案 | 未索证索票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 的规定,参照《吉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第九条第(一)项的裁量情形,你(单位)违法情节较轻,并能主动消除和减轻违法行为,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依照法律规定,本局决定对你(单位)减轻处罚,拟对你(单位)进行以下行政处罚: 罚款贰仟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你 (单位)有权要求举行听证。 如你(单位)要求听证,应当在收到本告知书后3日内告的我局。逾期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
自动履行2018.6.2 | 长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南关分局2018.5.16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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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南食行罚【2018】081号 | 南关区鑫怡小吃部采购食品未索证索票案 | 鄢春宴 | 22010206007383x | 鄢春宴 | 未索证索票案 | 未索证索票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 的规定,参照《吉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第九条第(一)项的裁量情形,你(单位)违法情节较轻,并能主动消除和减轻违法行为,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依照法律规定,本局决定对你(单位)减轻处罚,拟对你(单位)进行以下行政处罚: 罚款贰仟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你 (单位)有权要求举行听证。 如你(单位)要求听证,应当在收到本告知书后3日内告的我局。逾期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
自动履行2018.6.15 | 长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南关分局2018.5.17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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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南食行罚【2018】082号 | 南关区王永梅排骨鸡米饭店无证经营案 | 王永梅 | 92220102MA159B3E6M | 王永梅 | 无证经营案 | 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参照《吉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第九条第(一)项的裁量情形,你(单位)违法情节较轻,获得金额捌拾元,并能主动消除和减轻违法行为,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依照法律规定,本局决定对你(单位)减轻处罚,拟对你(单位)进行以下行政处罚: | 自动履行2018.6.20 | 长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南关分局2018.6.5 | |
长南食行罚【2018】094号 | 南关区温馨菜馆无证经营案 | 范玉伟 | 92220102MA1583EL6Q | 范玉伟 | 无证经营案 | 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参照《吉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第九条第(一)项的裁量情形,你(单位)违法情节较轻,获得金额捌拾元,并能主动消除和减轻违法行为,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依照法律规定,本局决定对你(单位)减轻处罚,拟对你(单位)进行以下行政处罚: | 自动履行2018.6.30 | 长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南关分局2018.6.1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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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南食行罚【2018】107号 | 南关区郭晓翠快餐店采购食品未索证索票案 | 郭晓翠 | 92220102MA14GOWY1Q | 郭晓翠 | 未索证索票案 | 未索证索票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 的规定,参照《吉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第九条第(一)项的裁量情形,你(单位)违法情节较轻,并能主动消除和减轻违法行为,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依照法律规定,本局决定对你(单位)减轻处罚,拟对你(单位)进行以下行政处罚: 罚款贰仟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你 (单位)有权要求举行听证。 如你(单位)要求听证,应当在收到本告知书后3日内告的我局。逾期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
自动履行2018.7.15 | 长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南关分局2018.7.16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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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南食行罚【2018】108号 | 南关区盛记拉面平阳街店采购食品未索证索票案 | 朱秀萍 | 220102060073398 | 朱秀萍 | 未索证索票案 | 未索证索票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 的规定,参照《吉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第九条第(一)项的裁量情形,你(单位)违法情节较轻,并能主动消除和减轻违法行为,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依照法律规定,本局决定对你(单位)减轻处罚,拟对你(单位)进行以下行政处罚: 罚款贰仟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你 (单位)有权要求举行听证。 如你(单位)要求听证,应当在收到本告知书后3日内告的我局。逾期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
自动履行2018.8.1 | 长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南关分局2018.7.16 | |
长南食行罚【2018】109号 | 南关区小夫妻麻辣烫至善路店采购食品未索证索票案 | 张磊 | 92220102MA157JT83U | 张磊 | 未索证索票案 | 未索证索票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 的规定,参照《吉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第九条第(一)项的裁量情形,你(单位)违法情节较轻,并能主动消除和减轻违法行为,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依照法律规定,本局决定对你(单位)减轻处罚,拟对你(单位)进行以下行政处罚: 罚款贰仟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你 (单位)有权要求举行听证。 如你(单位)要求听证,应当在收到本告知书后3日内告的我局。逾期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
自动履行2018.8.1 | 长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南关分局2018.7.16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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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南食行罚【2018】110号 | 南关区和乐心餐饮有限公司无证经营案 | 董经禹 | 91220102605910146R | 董经禹 | 无证经营案 | 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参照《吉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第九条第(一)项的裁量情形,你(单位)违法情节较轻,获得金额捌拾元,并能主动消除和减轻违法行为,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依照法律规定,本局决定对你(单位)减轻处罚,拟对你(单位)进行以下行政处罚: | 自动履行2018.8.1 | 长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南关分局2018.7.16 | |
长南食行罚【2018】111号 | 南关区思贝包子铺采购食品未索证索票案 | 葛进进 | 220102600292752 | 葛进进 | 未索证索票案 | 未索证索票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 的规定,参照《吉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第九条第(一)项的裁量情形,你(单位)违法情节较轻,并能主动消除和减轻违法行为,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依照法律规定,本局决定对你(单位)减轻处罚,拟对你(单位)进行以下行政处罚: 罚款贰仟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你 (单位)有权要求举行听证。 如你(单位)要求听证,应当在收到本告知书后3日内告的我局。逾期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
自动履行2018.8.1 | 长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南关分局2018.7.16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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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南食行罚【2018】112号 | 南关区老碗刀削面馆采购食品未索证索票案 | 任奕 | 220102600161108 | 任奕 | 未索证索票案 | 未索证索票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 的规定,参照《吉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第九条第(一)项的裁量情形,你(单位)违法情节较轻,并能主动消除和减轻违法行为,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依照法律规定,本局决定对你(单位)减轻处罚,拟对你(单位)进行以下行政处罚: 罚款贰仟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你 (单位)有权要求举行听证。 如你(单位)要求听证,应当在收到本告知书后3日内告的我局。逾期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
自动履行2018.8.1 | 长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南关分局2018.7.16 | |
长南食行罚【2018】182号 | 南关区东青包子铺案 | 王东青 | 92220102MA15BHE84J | 王东青 | 未索证索票案 | 未索证索票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 的规定,参照《吉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第九条第(一)项的裁量情形,你(单位)违法情节较轻,并能主动消除和减轻违法行为,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依照法律规定,本局决定对你(单位)减轻处罚,拟对你(单位)进行以下行政处罚: 罚款贰仟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你 (单位)有权要求举行听证。 如你(单位)要求听证,应当在收到本告知书后3日内告的我局。逾期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
自动履行2018.8.22 | 长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南关分局2018.8.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