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 | ||||||||||
序号 | 行政处罚 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 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 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屡行方式和期限 | 做出处罚机关名 称和日期 |
备注 |
1 | 长南食药监食行罚[2018]192号 | 南关区壹点壹餐厅涉嫌餐具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案 | 南关区壹点壹餐厅 | 220102600354025 | 张成志 | 2018年6月12日,收到长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委托长春市食品药品检验中心对南关区壹点壹餐厅的自消毒餐具监督抽检的检验检测报告(NoSW1820174),报告结果为消毒餐具圆盘大肠菌群不符合规定(标准为不得检出)。保洁柜中餐具有水渍。经我局初步审查,南关区壹点壹餐厅未按照要求对餐具、饮具进行清洗消毒的行为涉嫌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遂于2018年6月12日报经批准立案调查,局领导同意本案由张玉苏、张朝晖承办,现已调查终结。 另查明:我局曾于2018年4月24日对该店未按照要求对餐具、饮具进行清洗消毒的违法行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在2018年5月4日前改正,并下达了《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予以警告。 |
罚款,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吉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第十条第(二)项 | 自动履行;2018年7月12日 | 长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南关分局2018年6月21日 | |
2 | 长南食药监食行罚〔2018〕132号 | 未审查入场食品经营者的许可证案 | 吉林省地利生鲜农产品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福民店 | 91220102MA155WDT80 | 王焕 | 未审查入场食品经营者的许可证 | 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和展销会举办者,应当依法审查入场食品经营者的许可证,明确其食品安全管理责任,定期对其经营环境和条件进行检查,发现其有违反本法规定行为的,应及时制止并立即报告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 自动履行2018-9-11 | 长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南关分局 2018年9月11日 | |
3 | 长南食药监食行罚〔2018〕141号 | 采购食品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文件案 | 南关区新天地购物公园嗨锅旋转涮串店 | 92220102MA13W3UG64 | 郑兆锋 | 采购食品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文件 | 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以下称合格证明文件)”。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违反本法规定,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采购记录制度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 自动履行2018-8-8 | 长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南关分局 2018年8月8日 | |
4 | 长南食药监食行罚〔2018〕142号 | 采购食品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文件案 | 南关区新天地购物公园张家一家骨汤面馆 | 92220102MA13W3UG64 | 吕爽 | 采购食品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文件 | 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以下称合格证明文件)”。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违反本法规定,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采购记录制度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 自动履行2018-8-8 | 长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南关分局 2018年8月8日 | |
5 | 长南食药监食行罚〔2018〕143号 | 采购食品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文件案 | 南关区新天地购物公园煨香居瓦罐饭店 | 92220102MA14WN5D86 | 杨帅 | 采购食品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文件 | 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以下称合格证明文件)”。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违反本法规定,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采购记录制度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 自动履行2018-8-8 | 长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南关分局 2018年8月8日 | |
6 | 长南食药监食行罚[2018]115号 | 南关区孟小子麻辣烫店超许可经营事项经营冷面案 | 南关区孟小子麻辣烫店 | 92220102MA14W84W6L | 孟凡东 | 超许可经营事项经营冷面 | 依据《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鉴于当事人具有《吉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食品类)》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情形处罚:1、警告;2、罚款 | 自动履行,2018.08.16 | 长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南关分局,2018年08月16日 | |
7 | 长南食药监食行罚[2018]116号 | 南关区清真巷小吃店超许可经营事项经营凉菜案 | 南关区清真巷小吃店 | 92220102MA15BBYU5Q | 郭东峰 | 超许可经营事项经营凉菜 | 依据《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鉴于当事人具有《吉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食品类)》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情形处罚:1、警告;2、罚款 | 自动履行,2018.08.16 | 长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南关分局,2018年08月16日 | |
8 | 长南食药监食行罚[2018]117号 | 南关区殿元小吃店超许可经营事项经营凉菜案 | 南关区殿元小吃店 | 92220102MA14UF0G8J | 崔殿元 | 超许可经营事项经营凉菜 | 依据《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鉴于当事人具有《吉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食品类)》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情形处罚:1、警告;2、罚款 | 自动履行,2018.08.16 | 长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南关分局,2018年08月16日 | |
9 | 长南食药监食行罚[2018]163号 | 南关区李可心筛网烤肉店超许可经营事项经营凉菜案 | 南关区李可心筛网烤肉店 | 2.20103E+14 | 李可心 | 超许可经营事项经营凉菜 | 依据《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鉴于当事人具有《吉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食品类)》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情形处罚:1、警告;2、罚款 | 自动履行,2018.08.16 | 长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南关分局,2018年08月16日 | |
10 | 长南食药监食行罚[2018]164号 | 南关区远方回族餐馆超许可经营事项经营凉菜案 | 南关区远方回族餐馆 | 92220102MA15AYTA78 | 杜国良 | 超许可经营事项经营凉菜 | 依据《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鉴于当事人具有《吉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食品类)》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情形处罚:1、警告;2、罚款 | 自动履行,2018.08.16 | 长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南关分局,2018年08月16日 | |
11 | 长南食药监食行罚[2018]165号 | 南关区喜乐小胖烧烤店超许可经营事项经营凉菜案 | 南关区喜乐小胖烧烤店 | 2.20103E+14 | 齐枭兰 | 超许可经营事项经营凉菜 | 依据《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鉴于当事人具有《吉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食品类)》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情形处罚:1、警告;2、罚款 | 自动履行,2018.08.16 | 长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南关分局,2018年08月16日 | |
12 | 长南食药监食行罚[2018]166号 | 吉林省威宝恒客隆仓储百货有限公司同济店经营不符合法定要求食品案 | 吉林省威宝恒客隆仓储百货有限公司同济店 | 9.122E+17 | 兰英萍 | 经营不符合法定要求食品 |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和《吉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食品类)》第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处罚: 1、警告;2、罚款。 |
自动履行,2018.08.23 | 长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南关分局,2018年08月2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