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 | ||||||||||
序号 | 行政处罚 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 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 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屡行方式和期限 | 做出处罚机关名 称和日期 |
备注 |
1 | 长南食药监食行罚[2017]837号 | 长春市南关区美斯顿幼稚园无证经营案 | 长春市南关区美斯顿幼稚园 | 长春市南关区教育局2018年1月23日颁发的企业名称核准证明 | 袁超 | 2018年6月4日,在现场检查中发现并调查核实,长春市南关区美斯顿幼稚园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该园食堂为十余名幼儿提供早餐及午餐,有一名从业人员。检查时一名厨师正在厨房加工食品,该园食堂处于营业状态。 | 罚款,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吉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第五条、第九条第(一)项 | 自动履行;2018年6月28日 | 长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南关分局2018年6月13日 | |
2 | 长南食药监化行罚〔2018〕001号 | 销售不能提供检验报告或者检验报告复印件的产品案 | 南关区新天地购物公园歌蒂思化妆品店 | 92220102MA143E6W7W | 杨鑫 | 2018年3月20日,监督员对位于南关区新天地购物公园B层美食作坊区第S-5-2号的南关区新天地购物公园歌蒂思化妆品店进行监督检查,现场检查22种化妆品,该店未能出示化妆品检验报告及相关资质证明。2018年3月29日,负责人杨鑫提供了供货商及生产厂家的资质证明复印件、22种化妆品检验报告复印件。 | 违反了《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的规定:销售者应当向供货商按照产品生产批次索要符合法定条件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或者由供货商签字或者盖章的检验报告复印件;不能提供检验报告或者检验报告复印件的产品,不得销售。依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不能提供检验报告或者检验报告复印件销售产品的,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销售的产品,并处货值金额3倍的罚款 | 自动履行2018-7-11 | 长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南关分局 2018年7月1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