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 | ||||||||||
序号 | 行政处罚 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 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 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屡行方式和期限 | 做出处罚机关名 称和日期 |
备注 |
1 | 长南食药监食行罚〔2018〕075号 | 无证案件 | 南关区京雅川麻辣香锅店 | 2201821797 20717356X |
盛雅英 | 2018年5月7日,在现场检查中发现,南关区京雅川麻辣香锅店未能出示食品经营许可证。挂牌南关区京雅川麻辣香锅店从事食品经营。该店有6张桌,2名从业人员有有效健康证,有一桌顾客正在用餐,该餐饮单位处于营业状态。证据有:现场检查笔录、调查笔录、法人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现场拍摄照片及相关票据(点菜单)。南关区京雅川麻辣香锅店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一天,未造成不良影响及后果 | 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食品经营,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 | 自动履行2018-5-14 | 长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南关分局2018-5-14 | |
2 | 长南食药监食行罚〔2018〕076号 | 涉嫌采购食品未索证索票案 | 老王家小碗菜饭店 | 22072119880 6101000 |
王晓丽 | 2018年5月2日,监督员对位于航空大学家属区135栋311室 的老王家小碗菜饭店进行监督检查。该店持有有效的食品经营许可证,有2名从业人员,均持有有效健康证。现场检查发现该店购进的辣妹子和五丰黎红花椒油没有索取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当场对其存在的问题做了《现场检查笔录》,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在2018年5月8日前改正,并下达了《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予以警告。2018年5月8日,再次对当事人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在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的情况下,仍然没有索取辣妹子的供货者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证据有:现场检查笔录(2次)、责令改正通知书、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营业执照复印件、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和现场拍摄照片。老王家小碗菜饭店采购食品未索证索票的行为,尚未造成不良影响和危害后果。 | 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国家对食品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食品经营,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 | 自动履行2018-5-15 | 长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南关分局2018-5-15 | |
3 | 长南食药监食行罚〔2018〕087号 | 涉嫌采购食品未索证索票案 | 南关区竹林小木屋酒店 | 23212619761 0253000 |
马志刚 | 2018年5月4日,监督员对位于南关区东岭南街5号 的南关区竹林小木屋酒店进行监督检查。该店持有有效的食品经营许可证,有2名从业人员,均持有有效健康证。现场检查发现该店购进的有滋有味纯芝麻酱和新季红花椒油没有索取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当场对其存在的问题做了《现场检查笔录》,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在2018年5月10日前改正,并下达了《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予以警告。2018年5月10日,再次对当事人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在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的情况下,仍然没有索取新季红花椒油的供货者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证据有:现场检查笔录(2次)、责令改正通知书、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营业执照复印件、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和现场拍摄照片。南关区竹林小木屋酒店采购食品未索证索票的行为,尚未造成不良影响和危害后果。 | 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国家对食品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食品经营,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 | 自动履行2018-5-22 | 长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南关分局2018-5-18 | |
4 | 长南食药监食行罚〔2018〕086号 | 无证案件 | 南关区一九四九豆腐脑南湖大路店 | 2201221985 07211000 |
周立威 | 2018年5月9日,在现场检查中发现,南关区一九四九豆腐脑南湖大路店未能出示食品经营许可证。挂牌南关区一九四九豆腐脑南湖大路店从事食品经营。该店有4张桌,4名从业人员有有效健康证,有一桌顾客正在用餐,该餐饮单位处于营业状态。证据有:现场检查笔录、调查笔录、法人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现场拍摄照片及相关票据(点菜单)。南关区一九四九豆腐脑南湖大路店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一天,未造成不良影响及后果。 | 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食品经营,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 | 自动履行2018-5-22 | 长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南关分局2018-5-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