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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用人单位和医疗卫生机构未按照规定报告职业病、疑似职业病的的处罚

时间: 2015-09-01 15:18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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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职权基本信息表     
 主管部门:长春市南关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填表时间:   2015年1月29日
项目编码 220102—WJ—CF—180 项目类别 行政处罚
项目名称 对用人单位和医疗卫生机构未按照规定报告职业病、疑似职业病的处罚
项目分解 子项:无
设置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卫生部令[2002]第23号)、《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卫生部令[2013]第91号)
设置依据内容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五条 用人单位和医疗卫生机构未按照规定报告职业病、疑似职业病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弄虚作假的,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 《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用人单位和医疗卫生机构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及本办法规定,未报告职业病、疑似职业病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0000元以下的罚款;弄虚作假的,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 《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第五十七条 职业病诊断机构未按照规定报告职业病、疑似职业病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收费(征收)的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实施主体 长春市南关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承办机构 长春市南关区卫生局卫生监督所   
责任人
修建国
    
实施部门
办理时限 即办件    查阅方式 国家卫生计生委网站
咨询电话 88755097 投诉电话 88755097 是否涉密
行使职权次     0次/年 权力变化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