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职权基本信息表 | ||||||
主管部门:长春市南关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 填表时间: 2015年1月29日 | |||||
项目编码 | 220102—WJ—CF—180 | 项目类别 | 行政处罚 | |||
项目名称 | 对用人单位和医疗卫生机构未按照规定报告职业病、疑似职业病的处罚 | |||||
项目分解 | 子项:无 | |||||
设置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卫生部令[2002]第23号)、《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卫生部令[2013]第91号) | |||||
设置依据内容摘要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五条 用人单位和医疗卫生机构未按照规定报告职业病、疑似职业病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弄虚作假的,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 《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用人单位和医疗卫生机构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及本办法规定,未报告职业病、疑似职业病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0000元以下的罚款;弄虚作假的,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 《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第五十七条 职业病诊断机构未按照规定报告职业病、疑似职业病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 |||||
收费(征收)的标准及依据 | 不收费 | |||||
实施主体 | 长春市南关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 承办机构 | 长春市南关区卫生局卫生监督所 | 承 办 责任人 |
修建国 | |
共 同 实施部门 |
无 | 办理时限 | 即办件 | 查阅方式 | 国家卫生计生委网站 | |
咨询电话 | 88755097 | 投诉电话 | 88755097 | 是否涉密 | 否 | |
行使职权次 数 | 0次/年 | 权力变化情况 | 无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