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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按照规定组织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或者未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
劳动者、在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提供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的处罚

时间: 2015-09-01 14:36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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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职权基本信息表     
 主管部门:长春市南关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填表时间:   2015年1月29日
项目编码 220102—WJ—CF—162 项目类别 行政处罚
项目名称 对未按照规定组织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或者未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在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提供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的处罚
项目分解 子项:无
设置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设置依据内容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二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及时、如实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产生职业病危害的项目的;(二)未实施由专人负责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或者监测系统不能正常监测的;(三)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时,未告知劳动者职业病危害真实情况的;(四)未按照规定组织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或者未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的;(五)未依照本法规定在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提供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的。 第八十九条 对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控制的监督管理,由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本法的规定实施。
收费(征收)的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实施主体 长春市南关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承办机构 长春市南关区卫生局卫生监督所   
责任人
修建国
    
实施部门
办理时限 即办件    查阅方式 国家卫生计生委网站
咨询电话 88755097 投诉电话 88755097 是否涉密
行使职权次     0次/年 权力变化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