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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供水单位违反规定导致或者可能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的处罚

时间: 2015-09-01 14:21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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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职权基本信息表     
 主管部门:长春市南关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填表时间:   2015年1月29日
项目编码 220102—WJ—CF—158 项目类别 行政处罚
项目名称 对供水单位违反规定导致或者可能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的处罚
项目分解 子项:无
设置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七号)
设置依据内容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三条第一、二项 导致或者可能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已取得许可证的,原发证部门可以依法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饮用水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的; (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的;
收费(征收)的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实施主体 长春市南关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承办机构 长春市南关区卫生局卫生监督所   
责任人
修建国
    
实施部门
办理时限 即办件    查阅方式 国家卫生计生委网站
咨询电话 88755097 投诉电话 88755097 是否涉密
行使职权次     0次/年 权力变化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