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职权基本信息表 | ||||||
主管部门:长春市南关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 填表时间: 2015年1月29日 | |||||
项目编码 | 220102—WJ—CF—165 | 项目类别 | 行政处罚 | |||
项目名称 | 对违反规定造成职业病伤害或安排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禁忌作业等行为的处罚 | |||||
项目分解 | 子项:无 | |||||
设置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 |||||
设置依据内容摘要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并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一)隐瞒技术、工艺、设备、材料所产生的职业病危害而采用的;(二)隐瞒本单位职业卫生真实情况的;(三)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放射工作场所或者放射性同位素的运输、贮存不符合本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四)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或者材料的;(五)将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转移给没有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或者没有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接受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六)擅自拆除、停止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或者应急救援设施的;(七)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未成年工或者孕期、哺乳期女职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禁忌作业的;(八)违章指挥和强令劳动者进行没有职业病防护措施的作业的。第八十九条 对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控制的监督管理,由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本法的规定实施。 | |||||
收费(征收)的标准及依据 | 不收费 | |||||
实施主体 | 长春市南关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 承办机构 | 长春市南关区卫生局卫生监督所 | 承 办 责任人 |
修建国 | |
共 同 实施部门 |
无 | 办理时限 | 即办件 | 查阅方式 | 国家卫生计生委网站 | |
咨询电话 | 88755097 | 投诉电话 | 88755097 | 是否涉密 | 否 | |
行使职权次 数 | 0次/年 | 权力变化情况 | 无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