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管部门:南关区价格监督检查局 填表时间: 2015年6月5日
220102-JJ-CF-004 |
项目类别 |
行政处罚 | |||
项目名称 |
对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处罚 | ||||
项目分解 |
无 | ||||
无 | |||||
设置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国务院令第585号)、《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国家计委令﹝2000﹞第8号) | ||||
设置依据 内容摘要 |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 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 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规定》第二十一条 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价格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不明码标价的; (二)不按规定的内容和方式明码标价的; (三)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收取未标明的费用的; (四)不能提供降价记录或者有关核定价格资料的; (五)擅自印制标价签或价目表的; (六)使用未经监制的标价内容和方式的; (七)其他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行为。 | ||||
收费(征收)的 标准及依据 |
不收费 | ||||
实施主体 |
南关区价格 监督检查局 |
承办机构 |
检查科 |
承办责任人 |
翟志庚 |
共 同 |
无 |
办理时限 |
无 |
查阅方式 |
政府公开网站 |
咨询电话 |
0431-85284776 |
投诉电话 |
0431-85284302 |
是否涉密 |
否 |
行使职权次数 |
次/年 |
权力变化情况 |
填表人:翟志庚 联系电话:0431-85284776
南关区价格监督检查局行政权力运行流程图
项目名称: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