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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处罚

时间: 2015-08-31 11:01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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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职权基本信息表

主管部门:南关区价格监督检查局                                   填表时间:   201565

项目编码

220102-JJ-CF-004

项目类别

行政处罚

项目名称

对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处罚

项目分解

设置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国务院令第585号)、《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国家计委令﹝2000﹞第8号)

设置依据

内容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 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 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规定》第二十一条 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价格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不明码标价的; (二)不按规定的内容和方式明码标价的; (三)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收取未标明的费用的; (四)不能提供降价记录或者有关核定价格资料的; (五)擅自印制标价签或价目表的; (六)使用未经监制的标价内容和方式的; (七)其他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行为。

收费(征收)的

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实施主体

南关区价格

监督检查局

承办机构

检查科

承办责任人

翟志庚

共    同
实施部门

办理时限

查阅方式

政府公开网站

咨询电话

0431-85284776

投诉电话

0431-85284302

是否涉密

行使职权次数

次/年

权力变化情况

 

填表人:翟志庚                  联系电话:0431-85284776

      南关区价格监督检查局行政权力运行流程图

项目名称: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