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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出卖、转让、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处罚

时间: 2015-08-31 09:36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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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职权基本信息表     
主管部门:长春市南关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填表时间:2015年1月29日
项目编码 220102-WJ-CF-106 项目类别 行政处罚
项目名称 对出卖、转让、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处罚
项目分解
设置依据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149号1994年 )
设置依据内容摘要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 《医疗机关执业许可证》不得伪造、涂改、出卖、转让、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遗失的,应当及时申明,并向原登记机关申请补发。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出卖、转让、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没收非法所得,并可以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收费(征收)的标准及依据
实施主体 长春市南关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承办机构 长春市南关区卫生局卫生监督所   
责任人
修建国
    
实施部门
办理时限 90 个工作日    查阅方式 国家卫生计生委网站
咨询电话 88755097 投诉电话 88755097 是否涉密
行使职权次     2次/年 权力变化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