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职权基本信息表 | ||||||
主管部门:长春市南关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 填表时间:2015年1月29日 | |||||
项目编码 | 220102-WJ-CF-109 | 项目类别 | 行政处罚 | |||
项目名称 | 对出具虚假医学证明文件的处罚 | |||||
项目分解 | 无 | |||||
设置依据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149号1994年) | |||||
设置依据内容摘要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 未经医师(士)亲自诊查病人,医疗机构不得出具疾病诊断书、健康证明书或者死亡证明文件;未经医师(士)、助产人员亲自接产,医疗机构不得出具出生证明书或者死产报告书。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警告;对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以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 |||||
收费(征收)的标准及依据 | 无 | |||||
实施主体 | 长春市南关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 承办机构 | 长春市南关区卫生局卫生监督所 | 承 办 责任人 |
修建国 | |
共 同 实施部门 |
无 | 办理时限 | 90 个工作日 | 查阅方式 | 国家卫生计生委网站 | |
咨询电话 | 88755097 | 投诉电话 | 88755097 | 是否涉密 | 否 | |
行使职权次 数 | 2次/年 | 权力变化情况 | 无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