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信息发布 > 清单目录 > 权责清单 > 行政处罚

对医疗机构存在医院感染隐患的处罚

时间: 2015-08-28 09:46 来源:
【字体: 打印

行政职权基本信息表     
主管部门:长春市南关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填表时间:2015年1月29日
项目编码 220102-WJ-CF-099 项目类别 行政处罚
项目名称 对医疗机构存在医院感染隐患的处罚
项目分解
设置依据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37号2003年)
设置依据内容摘要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 个体或私营医疗保健机构瞒报、缓报、谎报传染病疫情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对造成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传播、流行的,责令停业整改,并可以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触犯刑律的,对其经营者、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
收费(征收)的标准及依据
实施主体 长春市南关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承办机构 长春市南关区卫生局卫生监督所   
责任人
修建国
    
实施部门
办理时限 90 个工作日    查阅方式 国家卫生计生委网站
咨询电话 88755097 投诉电话 88755097 是否涉密
行使职权次     2次/年 权力变化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