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信息发布 > 清单目录 > 权责清单 > 行政处罚

对医疗机构违规发布涉及性病诊断治疗内容广告的处罚

时间: 2015-08-27 10:23 来源:
【字体: 打印

行政职权基本信息表     
主管部门:长春市南关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填表时间:2015年1月29日
项目编码 220102-WJ-CF-067 项目类别 行政处罚
项目名称 对医疗机构违规发布涉及性病诊断治疗内容广告的处罚
项目分解
设置依据 《性病防治管理办法》                    
(卫生部令〔1991〕15号,2013年修订)
设置依据内容摘要 《性病防治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 医疗机构违反有关规定发布涉及性病诊断治疗内容的医疗广告,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医疗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发布医疗广告,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应责令其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其停业整顿、吊销有关诊疗科目,直至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发布医疗广告的,按非法行医处罚。"
收费(征收)的标准及依据
实施主体 长春市南关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承办机构 长春市南关区卫生局卫生监督所   
责任人
修建国
    
实施部门
办理时限 90 个工作日    查阅方式 国家卫生计生委网站
咨询电话 88755097 投诉电话 88755097 是否涉密
行使职权次     2次/年 权力变化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