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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从事人体器官移植的医务人员参与尸体器官捐献人的死亡判定的处罚

时间: 2015-08-27 09:28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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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职权基本信息表     
主管部门:长春市南关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填表时间:2015年1月29日
项目编码 220102-WJ-CF-051 项目类别 行政处罚
项目名称 对从事人体器官移植的医务人员参与尸体器官捐献人的死亡判定的处罚
项目分解
设置依据  《人体器官移植条例》(国务院令第491条) 
设置依据内容摘要 《人体器官移植条例》第二十条“摘取尸体器官,应当在依法判定尸体器官捐献人死亡后进行。从事人体器官移植的医务人员不得参与捐献人的死亡判定。从事人体器官移植的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尊重死者的尊严;对摘取器官完毕的尸体,应当进行符合伦理原则的医学处理,除用于移植的器官以外,应当恢复尸体原貌。”第三十条“从事人体器官移植的医务人员参与尸体器官捐献人的死亡判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依照职责分工暂停其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其执业证书。”
收费(征收)的标准及依据
实施主体 长春市南关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承办机构 长春市南关区卫生局卫生监督所   
责任人
修建国
    
实施部门
办理时限 90 个工作日    查阅方式 国家卫生计生委网站
咨询电话 88755097 投诉电话 88755097 是否涉密
行使职权次     2次/年 权力变化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