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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生产单位未取得《吉林省保健用品批准证书》生产保健用品的处罚

时间: 2015-08-27 09:09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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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职权基本信息表     
主管部门:长春市南关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填表时间:2015年1月29日
项目编码 220102-WJ-CF-042 项目类别 行政处罚
项目名称 对生产单位未取得《吉林省保健用品批准证书》生产保健用品的处罚
项目分解
设置依据  《吉林省保健用品管理办法》                    
(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224号) 
设置依据内容摘要 《吉林省保健用品管理办法》第六条“保健用品实行批准证书制度和类别目录管理制度。《吉林省保健用品批准证书》由省卫生行政部门颁发。未取得 《吉林省保健用品批准证书》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保健用品的生产活动。”第三十一条“未取得 《吉林省保健用品批准证书》生产保健用品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收费(征收)的标准及依据
实施主体 长春市南关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承办机构 长春市南关区卫生局卫生监督所   
责任人
修建国
    
实施部门
办理时限 90 个工作日    查阅方式 国家卫生计生委网站
咨询电话 88755097 投诉电话 88755097 是否涉密
行使职权次     2次/年 权力变化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