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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设置人类精子库的医疗机构违规采集精液、提供精子的处罚

时间: 2015-08-26 13:49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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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职权基本信息表     
主管部门:长春市南关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填表时间:2015年1月29日
项目编码 220102-WJ-CF-008 项目类别 行政处罚
项目名称 对设置人类精子库的医疗机构违规采集精液、提供精子的处罚
项目分解
设置依据 《人类精子库管理办法》                   
(卫生部令[2001]第15号)
设置依据内容摘要 《人类精子库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设置人类精子库的医疗机构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1 万元以下罚款,并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采集精液前,未按规定对供精者进行健康检查的; (二)向医疗机构提供未经检验的精子的; (三)向不具有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批准证书的机构提供精子的; (四)供精者档案不健全的; (五)经评估机构检查质量不合格的; (六)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收费(征收)的标准及依据
实施主体 长春市南关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承办机构 长春市南关区卫生局卫生监督所  
责任人
修建国
   
实施部门
办理时限 90 个工作日    查阅方式 国家卫生计生委网站
咨询电话 88755097 投诉电话 88755097 是否涉密
行使职权次    2次/年 权力变化情  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