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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非法采集血液、出售无偿献血血液及组织他人出卖血液的处罚

时间: 2015-08-26 15:16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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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职权基本信息表     
主管部门:长春市南关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填表时间:2015年1月29日
项目编码 220102-WJ-CF-024 项目类别 行政处罚
项目名称 对非法采集血液、出售无偿献血血液及组织他人出卖血液的处罚
项目分解
设置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 (主席令 第9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主席令 第17号)、《血站管理办法》(卫生部令〔2005〕第44号)
设置依据内容摘要 《血站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非法采集血液,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按照《献血法》第十八条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经批准,擅自设置血站,开展采供血活动的;(二)已被注销的血站,仍开展采供血活动的;(三)已取得设置批准但尚未取得《血站执业许可证》即开展采供血活动,或者《血站执业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再次登记仍开展采供血活动的;(四)租用、借用、出租、出借、变造、伪造《血站执业许可证》开展采供血活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第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非法采集血液的; (二)血站、医疗机构出售无偿献血的血液的; (三)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的。”《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条第二款“非法采集血液或者组织他人出卖血液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收费(征收)的标准及依据
实施主体 长春市南关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承办机构 长春市南关区卫生局卫生监督所  
责任人
修建国
   
实施部门
办理时限 90 个工作日    查阅方式 国家卫生计生委网站
咨询电话 88755097 投诉电话 88755097 是否涉密
行使职权次    2次/年 权力变化情  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