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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部门:长春市南关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 填表时间:2015年1月29日 | ||||||||||||
项目编码 | 220102-WJ-CF-024 | 项目类别 | 行政处罚 | ||||||||||
项目名称 | 对非法采集血液、出售无偿献血血液及组织他人出卖血液的处罚 | ||||||||||||
项目分解 | 无 | ||||||||||||
设置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 (主席令 第9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主席令 第17号)、《血站管理办法》(卫生部令〔2005〕第44号) | ||||||||||||
设置依据内容摘要 | 《血站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非法采集血液,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按照《献血法》第十八条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经批准,擅自设置血站,开展采供血活动的;(二)已被注销的血站,仍开展采供血活动的;(三)已取得设置批准但尚未取得《血站执业许可证》即开展采供血活动,或者《血站执业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再次登记仍开展采供血活动的;(四)租用、借用、出租、出借、变造、伪造《血站执业许可证》开展采供血活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第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非法采集血液的; (二)血站、医疗机构出售无偿献血的血液的; (三)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的。”《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条第二款“非法采集血液或者组织他人出卖血液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收费(征收)的标准及依据 | 无 | ||||||||||||
实施主体 | 长春市南关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 承办机构 | 长春市南关区卫生局卫生监督所 | 承 办 责任人 |
修建国 | ||||||||
共 同 实施部门 |
无 | 办理时限 | 90 个工作日 | 查阅方式 | 国家卫生计生委网站 | ||||||||
咨询电话 | 88755097 | 投诉电话 | 88755097 | 是否涉密 | 否 | ||||||||
行使职权次 数 | 2次/年 | 权力变化情 况 | 无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