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信息发布 > 清单目录 > 权责清单 > 其他行政职权

物业服务企业备案

时间: 2015-08-12 11:25 来源:
【字体: 打印

行政职权基本信息表

 

单位:南关区住建局                    填表时间:2015126

项目编码

 220102-ZJ-QT-002

项目类别

其他行政职权

项目名称

物业服务企业备案

项目分解

 

设置依据

【长春市地方性法规第58号《长春物业管理条例》第三章第三十一条、第四十一条】。

设置依据内容摘要

  第三十一条  开发建设单位应当与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明确物业服务的价格、内容、标准、期限以及资质等级等。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副本应当在合同签订之日起十五日内,报县(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十一条  物业服务企业承接物业服务项目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物业服务合同应当载明委托服务事项、服务及收费标准、服务期限、双方的权利义务、合同终止条件、违约责任等内容。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自物业服务合同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将合同副本报所在地县(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收费(征收)的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实施主体

南关区住建局 

承办机构

 物业服务科

承办责任人

王岩松

共同实施部门

办理时限

 15个工作日

查阅方式

 

咨询电话

0431-81960213

投诉电话

0431-81810616

是否涉密

行使职权次数

0次/年

权力变化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