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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社区矫正人员终止社区矫正的有关手续

时间: 2015-08-04 16:04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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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职权基本信息表     
主管部门:南关区司法局  填表时间:2015年6月3日
项目编码 220102-SF-QT-019 项目类别 其他行政职权
项目名称 办理社区矫正人员终止社区矫正的有关手续
项目分解
设置依据 《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关于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的若干规定》的通知(吉司发[2014]19号)
设置依据内容摘要 《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三十条   社区矫正人员矫正期满,司法所应当组织解除社区矫正宣告。宣告由司法所工作人员主持,按照规定程序公开进行。司法所应当针对社区矫正人员不同情况,通知有关部门、村(居)民委员会、群众代表、社区矫正人员所在单位、社区矫正人员的家庭成员或监护人、保证人参加宣告。宣告事项应当包括:宣读对社区矫正人员的鉴定意见;宣布社区矫正期限届满,依法解除社区矫正;对判处管制的,宣布执行期满,解除管制;对宣告缓刑的,宣布缓刑考验期满,原判刑罚不再执行;对裁定假释的,宣布考验期满,原判刑罚执行完毕。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向社区矫正人员发放解除社区矫正证明书,并书面通知决定机关。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矫正人员星期届满的,由监狱、看守所依法为其办理刑满释放手续。 
收费(征收)的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实施主体 南关区司法局 承办机构 南关区司法局社区矫正工作管理科  
责任人
赵雪峰
   
实施部门
  办理时限 3个月    查阅方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门户网站
咨询电话 81268383 投诉电话 82668383 是否涉密
行使职权次                      权力变化情  况  
 填表人:陈永娟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8266838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