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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部门:南关区司法局 | 填表时间:2015年6月3日 | ||||||||||||
项目编码 | 220102-SF-QT-019 | 项目类别 | 其他行政职权 | ||||||||||
项目名称 | 办理社区矫正人员终止社区矫正的有关手续 | ||||||||||||
项目分解 | 无 | ||||||||||||
设置依据 | 《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关于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的若干规定》的通知(吉司发[2014]19号) | ||||||||||||
设置依据内容摘要 | 《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三十条 社区矫正人员矫正期满,司法所应当组织解除社区矫正宣告。宣告由司法所工作人员主持,按照规定程序公开进行。司法所应当针对社区矫正人员不同情况,通知有关部门、村(居)民委员会、群众代表、社区矫正人员所在单位、社区矫正人员的家庭成员或监护人、保证人参加宣告。宣告事项应当包括:宣读对社区矫正人员的鉴定意见;宣布社区矫正期限届满,依法解除社区矫正;对判处管制的,宣布执行期满,解除管制;对宣告缓刑的,宣布缓刑考验期满,原判刑罚不再执行;对裁定假释的,宣布考验期满,原判刑罚执行完毕。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向社区矫正人员发放解除社区矫正证明书,并书面通知决定机关。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矫正人员星期届满的,由监狱、看守所依法为其办理刑满释放手续。 | ||||||||||||
收费(征收)的标准及依据 | 不收费 | ||||||||||||
实施主体 | 南关区司法局 | 承办机构 | 南关区司法局社区矫正工作管理科 | 承 办 责任人 |
赵雪峰 | ||||||||
共 同 实施部门 |
办理时限 | 3个月 | 查阅方式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门户网站 | |||||||||
咨询电话 | 81268383 | 投诉电话 | 82668383 | 是否涉密 | 否 | ||||||||
行使职权次 数 | 权力变化情 况 | ||||||||||||
填表人:陈永娟 联系电话: | 联系电话:8266838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