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信息发布 > 机构设置及职能

长春市南关区住建局

时间: 2020-10-26 10:43 来源:
【字体: 打印

南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机构职能 

第一条 根据《中共长春市委办公厅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春市南关区机构改革〉的通知》(长厅字〔2019〕5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长春市南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是区政府工作部门,为正处级。长春市南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加挂长春市南关区人民防空办公室牌子。 

第三条 长春市南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全区的棚户区及危旧房改造相关工作。 

(二)负责全区保障性住房建设及住房保障相关工作。 

(三)负责全区市政道路、排水工程建设维护计划的申报和协调。负责编报年度市政公用城市维护资金、专项资金的经费预算计划。 

(四)负责全区城区防汛工作。 

(五)负责全区在建建筑工地的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环境治理)的日常监督管理。 

(六)负责全区在建建筑工地的围挡建设(不包括大型广告)。 

(七)负责辖区内国有土地上依法交付使用的房屋安全管理工作。 

(八)负责除43条城市主干路和5年内新建城市道路以外的道路挖掘工程的审批。负责南关区区属市政道路小修维护工作。 

(九)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关于人民防空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依法对辖区内的人民防空建设进行监督检查。 

(十)负责制定南关区人民防空建设规划和有关规定。 

(十一)负责组织实施辖区内人民防空工程、通信、警报的开发利用、维护及行政监督检查管理。 

(十二)负责制定辖区内城市防空袭预案,人口疏散计划以及其他各项保障方案。 

(十三)组织、训练人民防空专业队伍,管理人民防空经费和资产。 

(十四)对公民开展防空宣传教育,培训人民防空干部和技术人员。 

(十五)配合有关部门参与重大突发公共事件抢险救灾工作。 

(十六)战时组织指挥人民群众进行防空袭斗争,消除空袭后果和配合城市防卫,要地防空作战,并协助有关部门恢复生产和生活秩序。 

(十七)负责全区农村公路建设和管理工作。 

(十八)完成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南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机构设置 

(一)办公室 

负责协调局机关政务工作以及机构编制、人事劳资、财务后勤、会务、信访和接待、党务工作;负责起草综合性文件和对全局重大问题的调查研究;负责安全保密、党政文书档案管理以及计算机系统维护及应用工作;负责人大建议、政协提案的办理及答复工作。 

负责人:胡恺威;办公电话:0431-81960232 

(二)住房保障和开发管理科 

负责全区棚户区(旧城区)地块立项申报工作;负责协助全区棚户区(旧城区)项目开发单位办理相关手续工作;负责配合征收部门完成申报,落实省、市改造计划任务的工作;负责科室日常投诉、信访、迎接省、市相关部门检查等工作。 

 袁雨新;办公电话:0431-81960251 

(三)综合行政管理科 

贯彻执行国家《城镇燃气管理条例》、《长春市燃气管理条例》的法律法规,制定全区燃气管理的具体办法并组织实施;研究制定全区燃气发展规划及具体方案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区燃气安全监管和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负责组织燃气管理人员培训;负责除管道燃气企业(含工业自备气企业)外的燃气经营企业的资质审查发证工作;依法查处燃气行业的违法违章行为,对燃气违法行为进行纠正和行政处罚,配合有关部门对燃气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和处理;对燃气器具进行检查、检测和监督管理,对燃气器具的安装、维修进行监督检查,组织推广节约用气、安全用气的先进技术;制定全区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组织预案演练,督促企业做好应急准备工作;加强燃气安全的宣传,普及燃气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负责受理全区内有关燃气的举报和投诉。 

依据《长春市供热管理条例》,负责贯彻落实上级供热法规、规章、政策、制度、计划;负责辖区内供热工程的技术方案论证、工程验收管理工作,监督设施设备施工建设管理;负责辖区内供热企业的供热经营许可管理工作;负责辖区内供热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依法组织或参与供热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负责辖区内供热行为应急预案管理,组织应急演练,组织、配合上级相关部门开展突发事件处置工作;负责辖区内有供热行为的供热企业信用等级评价工作;负责辖区内供热企业发生歇业、撤销、分立、合并、名称变更、法定代表人变更等情况的备案工作;负责受理辖区内供热企业转让、移交供热设施的管理工作;负责全区在建建筑工地的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环境治理)的日常监督管理;负责全区在建建筑工地的围挡建设(不包括大型广告)。 

负责人:杨  帆;办公电话:0431-81960268 

(四)房屋安全管理科 

依据《长春市城市房屋安全管理条例》,负责对城镇房屋内破坏房屋结构的违法拆改行为进行监管。对破坏房屋安全行为进行制止,对房屋安全责任人下达《危险房屋通知书》,责令其委托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对房屋安全进行鉴定,对破坏房屋安全结构的部分进行恢复并加固。对拒不鉴定的,或拒不整改的予以处罚。负责对存在房屋安全隐患的城镇房屋进行监管,责令房屋安全责任人立对房屋实施鉴定,并依据鉴定结果对房屋采取相应管控措施。 

负责人:李占君;办公电话:0431-81960227 

(五)市政建设管理科 

负责全区市政道路、排水设施建设计划的申报及协调工作;负责编报市属43条主干道以及四环路之外的道路小修工程的年度维修计划,并组织设计、招投标、施工、监理和施工管理;负责编报年度市政公用城市维护资金、专项资金的经费预算计划及资金使用报告;负责全区城区防汛工作;负责全区农村公路建设和管理工作。 

负责人:王岩松;办公电话:0431-81960223 

(六)人防指宣工程科 

组织宣传国家及省、市人民防空法律、法规和规章;负责拟制修订全区防空袭预案和战时人口疏散保障方案,结合战时要求,抓好人防专业队伍的岗位练兵,以保证战时的指挥要求;负责组织全区三防常识(防核、防化、防生物武器)及战时的思想教育、普及基本知识教育和训练;负责通信、警报设备和设施的维护管理;负责市人防部门授权给区人防部门管理的人民防空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战时负责编报防空袭经费、物资计划、战损统计情况,协调实施人民防空经费、物资保障;战时负责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区级人民防空指挥所的后勤保障和服务工作;贯彻国家及省、市人民防空法律、法规和规章,组织开展人民防空执法监督检查,负责早期人防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负责早期人防工程维修加固的年度工程概算、预算、组织施工、现场监督检查;负责早期人防工事的综合利用工作。 

负责人胡恺威;办公电话:0431-81960282 

  

南关区住房保障和公用事业服务中心机构职能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2011]5号)和《中共吉林省委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实施意见》(吉发[2011]31号)精神,按照中共吉林省委办公厅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省事业单位分类实施方案>和五个配套文件的通知》(吉办发[2013]28号)规定,为适应社会公益服务事业发展的需要,设立长春市南关区住房保障和公用事业服务中心,为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直属事业单位。 

主要职责: 

(一)负责制定物业管理相关政策和措施;负责指导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对物业管理活动进行监督管理;负责指导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调解物业管理纠纷;负责本辖区内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相关工作;组织开展物业管理相关培训工作。 

(二)负责协调相关部门做好辖区内二次供水设施的日常监督管理。负责协调辖区内居民供水投诉并向相关部门反馈。负责协助相关部门防范处理供水污染事件,确保水质安全。 

(三)负责辖区内供热企业供热质量、供热运行服务工作的监督管理。负责协助相关部门处理辖区内的供热信访问题。 

(四)负责协助燃气企业对辖区内用户室内设施的安全检查。负责组织辖区内发生燃气事故时人员疏散工作。 

(五)负责低收入家庭租赁补贴申请人的资格核准及补贴发放。负责辖区自建廉租住房承租人的资格核准和住房分配。负责辖区按份共有产权廉租住房(廉价房)承租人的资格核准和住房分配。负责长春市本级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的资格初审。负责辖区廉租住房承租人资格的动态监管及清退工作。负责辖区廉租住房和租赁补贴纸质档案的建立、管理及上报备案工作。 

(六)负责办理住宅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证明。负责住宅房屋租赁手续费收缴工作。负责住宅房屋租赁管理的行政执法工作。负责处理住宅房屋租赁管理的信访投诉事项。负责建立和管理住宅房屋租赁档案。定期上报住宅房屋租赁情况。 

(七)负责协调全区市政道路设施维护相关服务性、事务性工作,配合农村公路的建设、养护和管理等工作;协助各项市政设施建设的工作衔接,做好市政交通领域各项活动的服务保障工作。 

(八)负责指导街乡对辖区内注册的规模以上建筑业企业和房地产项目的基本信息收集整理、产值数据填报、迁出等提供服务和指导意见;协调统相关单位,研究提出针对企业发展、纾困解难方面的措施建议;对辖区内注册的规模以上建筑业企业和房地产项目进行政策宣传、政策解答等其他服务类工作。 

(九)承办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南关区住房保障和公用事业服务中心机构职能 

(一)办公室 

协助中心负责人对有关工作进行综合协调。负责中心接听、记录、受理市民求助、投诉和服务信息;协调政府相关部门,及时帮助解决市民困难。负责中心公共事务和后勤保障工作,负责人事劳资工作的日常管理,负责财务会计等工作。 

负责人:吕书宇;办公电话:0431-81960206 

(二)物业服务科 

负责结合区情实际,制定物业管理工作方面的相关政策和措施,推进开展,督促落实;负责指导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政府开展物业维修资金管理工作的初审工作;负责物业维修资金申请材料复核工作;负责指导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政府对辖区内物业管理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指导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政府调解物业管理纠纷;负责组织开展本辖区内物业管理相关培训。 

负责人:赵紫宏;办公电话:0431-81960226 

(三)公用事业服务科 

负责制订全区燃气行业的工作实施细则和年度工作计划;组织召开工作会议;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全区燃气行业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组织演练并参与燃气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负责制定燃气行业年度检查计划并按照规定组织实施;负责处理关于燃气的投诉和信访工作;负责辖区内燃气行业安全监管工作,具体对辖区内的燃气经营企业、燃气设施设备和燃气使用安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负责辖区内除管道燃气设施工程外的燃气设施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的审批;负责辖区内除管道燃气经营许可证外的,燃气经营许可证的核发和备案工作;负责辖区内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的资质核发,协助长春市建委做好辖区内二次供水设施的日常监管工作;负责全区燃气管理人员的行业知识培训工作;完成其他紧急、临时性工作任务。 

负责人:田邦震;办公电话:0431-81960217 

(四)住房保障服务科 

负责低收入家庭租赁补贴申请人的资格核准及补贴发放。负责辖区自建廉租住房承租人的资格核准和住房分配。 

负责辖区按份共有产权廉租住房(廉价房)承租人的资格核准和住房分配。负责长春市本级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的资格初审。负责辖区廉租住房承租人资格的动态监管及清退工作。负责辖区廉租住房和租赁补贴纸质档案的建立、管理及上报备案工作。负责处理住房保障服务管理工作的信访投诉事项。及时完成上级交办的各项任务。 

负责人:赵  婷;办公电话:0431-81960238 

(五)供暖服务科 

负责辖区内供热企业供热质量、供热运行服务工作的监督管理。 

负责人:刘  伟;办公电话:0431-81960212 

(六)保障房管理科 

负责保障性住房建设工程的管理。负责保障房工程档案的建立和管理。负责保障房建设工程的验收及备案手续办理。负责定期对保障房租赁住房进行维修维护。负责保障房小区配套设施及景观道路等维修改造工程。负责保障房小区物业公司的招标和管理。负责物业公司的档案建立和管理。 

负责人:  ;办公电话:0431-81960219 

)投诉受理科 

负责协调各相关部门处理辖区内物业、市政、供暖及政府保障性住房租赁管理等信访问题;负责处理“暖房子”工程在质保期范围内的信访投诉事项;负责处理旧城改造工程项目欠薪等问题的信访投诉事项。 

负责人:王  琢;办公电话:0431-81960200 

(八)建筑业企业服务科 

负责指导街乡对辖区内注册的规模以上建筑业企业和房地产项目的基本信息收集整理、产值数据填报、迁出等提供服务和指导意见;协调统相关单位,研究提出针对企业发展、纾困解难方面的措施建议;对辖区内注册的规模以上建筑业企业和房地产项目进行政策宣传、政策解答等其他服务类工作。 

负责人:谭士雪;办公电话:0431-81960251(开发办) 

(九)交通运输服务科 

负责协调全区市政道路设施维护相关服务性、事务性工作,配合农村公路的建设、养护和管理等工作;协助各项市政设施建设的工作衔接,做好市政交通领域各项活动的服务保障工作。 

负责人:王岩松;办公电话:0431-81960223 

  

南关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站机构职能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2011]5号)和《中共吉林省委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实施意见》(吉发[2011]31号)精神,按照中共吉林省委办公厅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省事业单位分类实施方案>和五个配套文件的通知》(吉办发[2013]28号)规定,为适应社会公益服务事业发展的需要,设立长春市南关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站,为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直属事业单位。 

主要职责: 

(一)负责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开工条件审查(围挡、“三通一平”及道路硬化、洗车设施设置); 

(二)新建、扩建、改建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环境治理)的日常监督管理; 

(三)起重机械设备的监督管理; 

(四)协助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南关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站机构设置 

    机构设置:无 

    负责人:陈志文;办公电话:0431-819602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