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构职能
第一条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2011]5号)和《中共吉林省发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实施意见》(吉发[2011]31号)精神,按照中共吉林省委办公厅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省事业单位分类实施方案>和五个配套文件的通知》(吉发[2011]28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长春市南关区机关服务中心是长春市南关区政府直属事业单位,正处级。
第三条 长春市南关区机关服务中心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机关事务工作的方针政策,拟订区直机关事务工作的政策规定和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拟订区直机关后勤体制改革的政策、规划和办法并组织实施;指导区直机关后勤服务工作,推动机关后勤服务单位的改革和发展。
(二)负责区直机关直属房地产管理,制定相应管理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区直机关办公用房、职工集资房基建修缮项目、产权产籍管理。
(三)负责拟订区直机关公务用车政策规定并组织实施;负责区级公务用车的编制、购置、更新与调配;负责区直机关及部分事业单位汽车编制、调配、更新、处置等事宜的审定并监督实施;负责推进区直机关公务用车制度改革。
(四)负责区直机关办公区域的安全保卫和消防工作;负责对区直机关办公单位安全保卫工作的监督、检查和指导;协调机关驻地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绿化、爱国卫生、交通安全、环境综合整治等社会事务工作。
(五)负责区直机关办公区域卫生、食堂管理等后勤公共事务管理服务工作。
(六)承办区委、区人大、区政府、区政协重大会议服务工作,及交办的其它事项。
机构设置
(一)办公室。负责研究拟订区直机关事务改革工作的政策规定和相关制度及区直机关后勤体制改革的政策、办法并组织实施;协调服务中心政务工作,制定工作制度;负责党务、信息、档案、机要、通信、保密、督查、政务公开、新闻发布、信息化建设工作;负责中心内会议的筹备、会务和督办落实工作;负责服务中心文字材料综合工作;负责文件收发、合同管理、印鉴管理工作;负责办公用品、设施设备、食品材料、日杂用品等采购工作;负责外派劳务人员招聘工作;负责离退休人员管理工作。
负责人:公茂兴;办公电话:0431-85294367
(二)房产科。负责区直机关办公用房和职工集资房产权产籍管理;负责区直机关房屋建设、装修维护管理;负责区直机关办公用房的调配工作。
负责人:杨天骥;办公电话:0431-85284384转8919
(三)行政科。负责区委、区人大、区政府、区政协的重大会议服务保障工作;负责办公楼及庭院卫生、环境卫生、绿化美化等后勤管理服务工作;负责区直机关办公区域管线、设施设备维修工作;负责会议室的日常管理和服务保障工作;负责本科室外派劳务人员的业务培训、技术考核等工作。
负责人:于丽华;办公电话:0431-85284384转8919
(四)财务人事科。负责服务中心财务预算和财务管理,拟订财务会计、国有资产管理等制度并监督执行;负责区直机关行政办公用房建设与维修项目经费、公务用车经费等专项经费的管理;负责人事、机构编制、劳动工资、医疗保险等工作;负责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聘、工人技术等级考核评定等相关工作;负责中心在编人员培训、绩效考核和技能考评工作;负责服务中心固定资产管理工作;负责中心职工相关补贴经费的发放管理工作。
负责人:张艳丽;办公电话:0431-85285760
(五)食堂管理科。负责严格执行国家关于食品安全有关法规,保障机关食堂伙食安全质量、膳食结构、伙食卫生等工作;负责食堂的用工调配、聘用管理、人员和技术力量的配备等管理工作;负责食堂设施设备、食品材料、器皿用品等账务管理、成本核算工作;负责食堂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技术考核等工作;负责区直机关工作人员的健康饮食、节约粮食、杜绝浪费等宣传工作。
负责人:陈君;办公电话:0431-85284384转8015
(六)保卫科。负责区直机关办公区域的安全保卫和消防工作;协调机关驻地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配合相关部门做好信访人员的疏导工作,维护区直机关正常工作秩序;负责对区办公单位安全保卫工作的监督检查和指导;负责对值班室、收发室、停车场的日常管理工作等工作;负责保卫工作外派人员的业务培训、技术考核等工作。
负责人:朱世田;办公电话:0431-85284384转8117
(七)车辆管理科。负责拟订区直机关公务用车政策规定并组织实施;负责区公务用车的编制、购置、更新与调配;负责区直机关及部分事业单位汽车编制、调配、更新、处置等事宜的审定并监督实施;负责推进区直机关公务用车制度改革;负责本科室外派劳务人员的业务培训、技术考核等工作。
负责人: ;办公电话:0431-85287384转8922
办公地点:长春市自由大路3388号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冬季9:00-11:30,13:00-17:30;
夏季9:00-11:30,13:30-18:00(节假日除外)